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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郑再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郑再强,岑心意,宁波长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融泰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6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代表人:黄京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再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再强,系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心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长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潘焕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融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438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支行与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郑再强、岑心意、宁波长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融泰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发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987362.01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69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