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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洪雅县峨雅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天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雅县峨雅水泥有限公司,苏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310号申请人洪雅县峨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天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蒲江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苏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苏天云在农行蒲江桫椤路支行账号622845046000353****账户上的存款14186元至蒲江县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建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林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