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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治修与高传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修,高传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吴治修。被执行人:高传楷。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传楷(高传稭)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张家庄小区2号楼2单元404室房产一套(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建筑面积48.34平方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116号民���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传楷(高传稭)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张家庄小区2号楼2单元404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