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学满与陈建平、刘祝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满,陈建平,刘祝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黄学满,男,住址:湛江市市辖区。被告陈建平,男,住址:湛江市市辖区。被告刘祝惠,女,住址: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学满诉被告陈建平、刘祝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学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平、刘祝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学满诉称:我与被告陈建平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11日,被告陈建平以需要资金办事为由向我借款本金12万元,同日给我立《借据》一份,借据约定:2014年3月21日前还清本金,逾期则按日利率1%计算利息。由于被告刘祝惠是被告陈建平妻子,以上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还未果。为此,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陈建平、刘祝惠共同给我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且二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身份基本情况。被告陈建平身份证,用以证明被告陈建平的主体资格及身份基本情况。《借据》,用以证明被告陈建平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黄学满借款本金12万元,约定2014年3月22日前还清,逾期则按日利率1%计算利息的事实。被告陈建平、刘祝惠既不应诉,也不作书面答辩。在诉讼中,本院依法向湛江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调查二被告《人口信息》,该人口信息载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由于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经庭审核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内容属实,本院对其所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黄学满与被告陈建平的借贷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建平不依约给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建平偿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陈建平与刘祝惠系夫妻关系,以上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上债务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刘祝惠对被告陈建平以上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合理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借款利息原告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也应予以支持。在诉讼中,被告陈建平、刘祝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陈建平、刘祝惠要共同给原告黄学满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且被告陈建平、刘祝惠对以上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均由被告陈建平、刘祝惠负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当庭告知当事人应于2015年5月11日到本院东海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巨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5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