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赵昌新与庄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新,庄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赵昌新。被告庄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新诉被告庄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其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伟人民陪审员 黄蕾人民陪审员 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