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碎微与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碎微,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李碎微。被告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国际农贸城B7号楼1单元201、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国伟。委托代理人蒯正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碎微与被告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碎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李碎微负担。审判员 徐广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