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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裁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华洁与杨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裁字第01433号申请执行人史华洁。被执行人杨建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建民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建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