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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探视权)一案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被告张某甲自2014年12月1日起每月可探视婚生子张某乙两次,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每次探视时间为第一天8时至第二天18时,原告李某某应当保证被告张某甲的探视权,其他探视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