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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维生、阚桂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维生,阚桂娥,马善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52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张维生,男,1967年9月2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阚桂娥,女,1966年5月21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马善岩,男,1965年11月8日生,住新泰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3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被告阚桂娥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115000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阚桂娥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115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