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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家秀等与李大军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秀,张洪伟,李大军,王现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861-1号原告胡家秀,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洪伟,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大军,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现萍,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秀、原告张洪伟诉被告李大军、被告王现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秀、原告张洪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家秀、原告张洪伟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其申请有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胡家秀、原告张洪伟为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即原告张洪伟所有的鲁A7C1**号别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