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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秦虹与被执行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秦虹,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02号中央商城A1000A铺面。法定代表人邹庆军。申请执行人秦虹与被执行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环瑞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4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1、海南环瑞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所需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履行将坐落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02号中央商城C1087铺面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秦虹名下的义务;2、海南环瑞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秦虹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957.5元;3、本案仲裁费11030元由海南环瑞公司承担,并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秦虹。因被执行人海南环瑞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秦虹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南环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应对其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02号中央商城C1087铺面(产权证号为HK3386**)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秦虹(身份证号130403197403222129)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