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向显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显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滩6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飞,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显华,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建源,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向显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薛 卉审判员 姜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