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审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东阳市横店镇七一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东阳市横店镇七一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审字第159号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龙明,局长。被申请人东阳市横店镇七一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拥军。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2日对被申请人东阳市横店镇七一村民委员会作出东土资罚字(2014)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0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60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16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整(3360元)。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东阳市横店镇七一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故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4)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3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