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二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罗召教与唐再兴合伙协议纠纷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某某,唐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龙春舞,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某某,男。原审原告罗某某与原审被告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珠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杨硕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