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某、赖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01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身份证号码×××4319。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2月7日被遣返回珠海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男,汉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身份证号码×××4353。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2月7日被遣返回珠海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赖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他人安排下,带领偷渡人员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乘车到珠海市香洲区银坑附近一处海边,上了停靠在该处的一艘纤维艇,由被告人赖某负责驾驶纤维艇,被告人刘某负责指路,搭载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偷渡前往澳门。期间,被告人赖某驾驶的纤维艇行驶至澳门外港海域时发生故障并抛锚,王某甲向澳门警方报警求救。次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赖某被澳门警方查获,并于2014年12月7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审查经过,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具的遣返名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市公安局边防支队侦查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刘某、赖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某、赖某虽然在明知偷渡人员王某甲报警后没有离开,但考虑其二人驾驶船只系在夜晚发生故障后抛锚,属于客观上不能逃离,且结合证人王某甲、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不让其报警的行为,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赖某属自动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赖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赖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