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3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雷某某,男,1933年6月27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56年初,原告经亲戚介绍与被告相识,1957年3月14日与被告在台山公益政府登记结婚。四年后生育女儿。结婚后,被告很少回来与原告团聚,既没有电话沟通,也不申请原告到香港与其团聚。2004年女儿申请原告到香港。在香港时被告不但不关心原告,还经常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2011年,原告回到台山市公益老家居住至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雷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1957年3月14日,原、被告于在台山公益乡人民委员会登记结婚。2004年原告李某某移居香港,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2011年原告回到台山市大江镇张良边村民委员会生活。2015年1月16日,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雷某某离婚,并主张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结婚至今已五十八年,双方均应珍惜这段感情,互相尊重对方,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因此希望原、被告在生活中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以宽容的态度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原告李某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星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人民陪审员 伍红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曼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