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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一涵与被告刘孟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涵,刘孟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一涵,女,200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宁陵县。法定代理人王秋影,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刘孟涛,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涵与被告刘孟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