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一涵与被告刘孟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涵,刘孟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一涵,女,200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宁陵县。法定代理人王秋影,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刘孟涛,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涵与被告刘孟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