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白启忠与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飞、王武、白启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启忠,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飞,王武,白启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38号原告白启忠。委托代理人王德忠。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委托代理人田东升。被告郑飞。被告王武。被告白启武。原告白启忠诉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郑飞、王武、白启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受理,由审判员郝悦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娟、代理审判员李珂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4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世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白启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飞、王武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0日经被告白启武介绍原告受雇于被告郑飞的如意防盗门窗厂的代理人被告王武,到被告世达公司下属的张涿高速F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揽的张涿高速河东收费站工作。2012年11月25日8时许在安装铝塑板时,突然刮起一阵大风,将被告王武借用世达公司提供的脚手架刮倒,原告摔落地面受伤。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3256.17元。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白启武、证人田有瑞在2014年诉讼中的证言和调查笔录,证实事故的发生情况。2、原告母亲王金莲、女儿白亚露的户口簿,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刘家窑村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的被抚养人情况。3、医疗费票据四张(含二次手术费)、病历一份、费用清单一份、诊断证明二份、二次手术费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一份,证实原告的伤情和花费用。4、交通费票据十六张。被告世达公司口头辩称:其与原告无劳务关系,该项工程由被告王武、郑飞合伙经营的如意防盗门窗厂承揽,原告的雇主是被告白启武,应由被告白启武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在工作时,未采取防护措施,应减轻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被告世达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河东收费站铝塑板安装协议一份、被告王武收费单三张、被告郑飞存款凭条一张、被告郑飞工商户登记一份、收费大棚铝塑板结算明细一份、被告白启武在2014涿民初字第555号案件中的证言,证实原告与其公司无任何劳务关系。被告白启武口头���称:其经人介绍承揽王武的铝塑板安装工程,每平米45元,结算时王武未按约定结算,故其与王武间的承揽关系不成立。原告受伤用的脚手架是世达公司提供,脚手架不符合高空作业的标准。被告白启武未提交证据被告王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在询问王武时其陈述:被告世达公司就该工程找到其,因其工程多,其便将该工程介绍给白启武,结算是世达公司对白启武。白启武承揽该工程时未签协议,白启忠受伤后世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其补签的协议,其是以如意广告的名义签的,其未在该协议上签名。为拿到工程款,其曾借用被告郑飞的银行卡账户,也帮白启武向世达公司要过工程款。被告王武提交的证据有河东收费站铝塑板安装协议一份(王武未签名)和收到世达公司工程款的收据一张。被告郑飞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郑飞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白启忠提交的1、被告白启武、证人田有瑞在2014年诉讼中的证言和调查笔录,原告母亲王金莲、女儿白亚露的户口簿,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刘家窑村的证明一份,医疗费票据四张(含二次手术费)、病历一份、费用清单一份、诊断证明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一份,被告世达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白启武、证人田有瑞的证言与当事人的陈述一致;原告母亲王金莲、女儿白亚露的户口簿,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刘家窑村的证明一份,医疗费票据四张(含二次手术费)、病历一份、费用清单一份、诊断证明二份、鉴定费收据一份,系相关部门出具,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司法鉴定意见书系鉴定机关出具,世达公司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相反证据。对上述证据被告白启武无异议,王武、郑飞放弃质证意见。故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2、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十六张,二次手术费证明,被告世达公司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二次手术已完成,费用已实际支付,故二次手术费证明无证据效力;交通费中的火车票49元乘车人为被告白启武,非原告本人,故交通费中的火车票49元,无证据效力,其余交通费票据具有证据效力。3、被告世达公司提交的河东收费站铝塑板安装协议一份、被告王武收费单三张、被告郑飞存款凭条一张、被告郑飞工商户登记一份、收费大棚铝塑板结算明细一份、被告白启武在2014涿民初字第555号案件中的证言,原告及被告白启武无异议,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4、被告王武提交的河东收费站铝塑板安装协议一份(王武未签名)和收到世达公司工程款的收据一张,被告世达公司、白启武有异议,因��证据均为复印件,故无证据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庭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世达公司在承揽张涿高速河东收费站工程时,于2012年10月20日与被告王武签订协议,将该收费站的大棚铝塑板安装工程承包给王武。被告白启武得知王武取得该工程后,又从王武处以每平米45元的价格承揽铝塑板安装工程(不包括钢架焊接工程)。2012年11月10日被告白启武带领包括原告白启忠在内的工人,乘坐王武的车辆到河东收费站工地。2012年11月25日上午8时左右,突然刮起一阵大风,将白启忠正在工作的脚手架刮倒,致白启忠落地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白启武找到世达公司的工作人员,世达公司安排车将白启忠送到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93天。2014年5月4日至5月13日原告白启忠又到同一医院住院9天进行二次手术。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2013年3月21日原告的伤情经河北省张家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八级伤残;2、医疗终结期至鉴定日;3住院期间护理一人;4、择期手术取出内固定。原告白启忠的损失为医疗费50027.86元,护理费9300元(93天×100元),误工费4402.84元(13664元÷360×116天),营养费2790元(93天×30元),住院伙食补2790元(93天×30元),伤残赔偿金54612元(9102元×20年×30﹪),被抚养人生活费9967.75(王金莲6134元×5年×30%﹦9201元,白亚露6134元÷12月×5月×30﹪﹦766.75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139元,鉴定费1570元。原告受伤期间,被告白启武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共计50027.86元。另查明,原告母亲王金莲的出生日为1935年11月29日,次女白亚露的出生日为1995年8月31日。被告郑飞在张家口市宣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宣化区如意防盗门窗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本院认为:被告世达公司在承揽张涿高速河东收费站工程时,将该收费站的大棚铝塑板安装工程承包给王武。被告白启武得知王武取得该工程后,又从王武处以每平米45元的价格承揽铝塑板安装工程,并雇佣原告白启忠参加施工,原告白启忠与被告白启武形成雇佣关系。原告白启忠在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白启武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世达公司、王武、郑飞未予原告白启忠形成雇佣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白启忠要求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已进行了二次手术,属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白启武为原告白启忠支付的费用,应从原告的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启武赔偿原告白启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94571.59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白启忠要求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武、郑飞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3元,由原告白启忠负担749元,被告白启武负担10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悦 民审 判 员 王 娟代理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霞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