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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25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赵某某,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