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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与被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负责人:宋和,职务小组长。被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贵臣,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与被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西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