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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三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三初字第4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任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相识,同年12月3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2011年9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相识,同年12月3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未生育子女。2011年9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婚姻记录证明、肃州区三墩镇派出所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现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三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彩玲人民陪审员  焦鸿钧人民陪审员  王立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