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尹金连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7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自报),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2013年2月27日因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被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忠,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4年1月份开始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村丁字路21号某某副食店里,从事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的犯罪行为。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收受22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当晚20时许,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尹某某及非法投注“六合彩”的粟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李某强(公安机关对以上四人行政处罚),在被告人尹某某身上起获涉嫌赌资人民币2863元,在某某副食店内起获赌博作案工具黄色圆珠笔1支、白色第一联投注收据22份。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林某锦、林某忠、朱某某、李某强的证言,证人李某林、王某某、邹某某、粟某某的证言以及对被告人尹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缴款单,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对作案现场、案发当天所写的22张“六合彩”投注单据、用于写单的圆珠笔指认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尹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尹某某的涉案金额较小,聚众赌博的人数少,犯罪情节轻微;二、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三、被告人尹某某的家庭情况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出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时间较长,因此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于被告人尹某某不适宜适用非监禁刑。对于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考虑后认为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尹某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投注款人民币2863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利芝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