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桂芝申请执行徐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