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小宝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588号罪犯杨小宝,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了(2012)四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宝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杨小宝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杨小宝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杨小宝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冯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