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杨丽莉、李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10号原告: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黄亚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士明,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清,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莉,女,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居委杨郢56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207141564。被告:李华,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赵云,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莉、李华、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