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建辉与陈晓东、屈民、马伍生命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辉,陈晓东,屈民,马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82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辉,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晓东,男,汉族,2002年3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大堂,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系陈晓东之父。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屈民,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伍,男,汉族,1953年2月8日出生。申诉人陈建辉因与被申诉人陈晓东、屈民、马伍生命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驻民二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监(2015)41000000010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