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朱平顺与张恩、崔豪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顺,张恩,崔豪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朱平顺。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恩。被告崔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顺与被告张恩、崔豪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恩、崔豪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顺撤回对被告张恩、崔豪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6,由原告朱平顺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