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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朱平顺与张恩、崔豪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顺,张恩,崔豪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朱平顺。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恩。被告崔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顺与被告张恩、崔豪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恩、崔豪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顺撤回对被告张恩、崔豪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6,由原告朱平顺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