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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茗锂,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政府法律援助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 潘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