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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任莲胜与朱晨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莲胜,朱晨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90-2号申请执行人:任莲胜,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朱晨晖,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晨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晨晖向申请人任莲胜支付740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806元。但被执行人朱晨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晨晖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西门大街证券营业部的股票保证金账户及其名下的所有股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