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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高红恩与葛晓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红恩,葛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小字第11号原告高红恩,男。委托代理人赵德芳,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晓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恩诉被告葛晓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红恩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