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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戚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戚某。委托代理人周长德,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戚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判员  王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