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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昌慧申请执行张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白执字第509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慧,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09-1号申��执行人王昌慧,女,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张荣,女,1980年1月2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本院执行的王昌慧申请执行张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荣名下银行存款支付申请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