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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万君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26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万君,群众,原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一大队五中队中队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万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万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判后,郑万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郑万君自愿���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郑万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万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万君撤回上诉。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明祥代理审判员  陈凤丽代理审判员  王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亚敏第4页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