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苏书保房屋拆迁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秦安县解放路**号。机构代码:76237009-1。法定代表人何文天,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卓,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被执行人苏书保,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书保房屋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双方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苏书保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苏书保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宋斌林人民陪审员 李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瑛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