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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阳科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高清山、曾婕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科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清山,曾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四平街24号。被执行人高清山,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执行人曾婕,女,汉族,1972年10月16日生,延边医院护士,现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清山、曾婕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沈阳科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析产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