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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余涛与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余涛,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0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人吕伟,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治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委托代理人方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上诉人余涛、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何 流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