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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李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1日,住凤翔县城关镇东关**号院*号楼。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闸口**号楼。周建军与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52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霞同意用自己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院8幢1单元9号面积为136.74平方米的商品房(按揭房款尚未付清)来抵顶本案欠款,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也同意付清所欠按揭部分的房款及后续所有费用。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院8幢1单元9号面积为136.74平方米的商品房归周建军所有,该商品房过户至周建军名下后,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周建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