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2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健,女,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于重庆市,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朱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朱健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八百七十三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七元,退赔被害人祝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九十元。原审被告人朱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员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金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健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朱健当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朱健自愿撤回上诉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健撤回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尹 华代理审判员 梁晓峰代理审判员 傅 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