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忠坤与张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坤,张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张忠坤。被告张忠平。原告张忠坤诉被告张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起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1年起从原告处购买木材,并分别给原告出具了8张欠条。经催要,被告偿还部分,下欠1181064元未给付。现要求被告偿还木材款1181064元。被告张忠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10月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木材,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1181064元。该款至今未给付,引起诉讼。以上事实由被告签字确认的6张欠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材,在原、被告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到木材后应及时给付原告木材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木材款11810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忠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忠坤木材款1181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张翠芹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