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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臧家全与张俭忠、李砚波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家全,张俭忠,李砚波,诸城仁菲隆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臧家全。被执行人张俭忠。被执行人李砚波。被执行人诸城仁菲隆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280号。申请人臧家全与被执行人张俭忠、李砚波、诸城仁菲隆制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3947.7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394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