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杜珍海与杜国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珍海,杜国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杜珍海,男,生于1968年3月30日,住四川省。被告:杜国林,男,生于1963年3月14日,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珍海诉被告杜国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珍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珍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明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