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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1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渊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X1,秦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2993号申请人秦X1,女,1949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人秦X2,(秦X1之子),男,1979年3月3日出生。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秦X1、秦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秦X3(身份证号:×××,军官证号:装字第XXX)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账号:×××*,开户网点名称:大屯路支)、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华夏银行卡(卡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卡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劵卡(卡号:×××)中所有本金及利息归秦X2(身份证号:×××��所有。二、秦X1放弃继承秦X3(身份证号:×××,军官证号:装字第XXX)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账号:×××*,开户网点名称:大屯路支)、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华夏银行卡(卡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卡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劵卡(卡号:×××)中所有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X1、秦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秦X1、秦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