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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欧雅居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骆方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欧雅居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骆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68号申请人:芜湖市欧雅居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二街10-18#五金站综合楼04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凌爱莲,总经理。被执行人:骆方斌,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红庙镇马泽行政村响塘自然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方斌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