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丁弘贪污罪,丁弘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186号罪犯丁弘,住湖南省长沙市。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1996)长中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经长沙市中级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止。2009年9月19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壹年,保外就医期限至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止。保外期满后该犯逾期未归,2011年12月13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研究决定:罪犯丁弘2006年6日以前保外就医超期期间计入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超期的五年三个月二十四天不计入执行刑期,其服刑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又于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丁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89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审批认定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丁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弘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