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功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功敏,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5-2号申请执行人:赵功敏,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胡伟,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赵功敏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伟所有的皖D某某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