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执裁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陵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上林湾社区卫生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追加主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陵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上林湾社区卫生服务站,张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于执裁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陵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吴浩,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上林湾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张银萍,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陵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上林湾社区卫生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系半营利性服务机构,第三人张银萍系该服务站的负责人,也是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银萍为(2014)于执��24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银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陵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高 锋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雪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