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金鹏、彭伟与王志强、毕红香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鹏,彭伟,王志强,毕红香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赵金鹏,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彭伟,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赵金鹏之妻,现住桓台县。被告:王志强,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毕红香,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志强之妻,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鹏、彭伟诉被告王志强、毕红香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鹏、彭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某、彭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鹏、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金鹏、彭伟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灵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