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伟成与李银运、李泽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成,李银运,李泽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83号之三原告唐伟成,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身份证号码:×××9030。被告李银运,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身份证号码:×××6863。被告李泽和,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身份证号码:×××1679。原告唐伟成诉被告李银运、李泽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以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李银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银运、李泽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伟成撤回对李银运、李泽和的起诉。审 判 长  卢建文审 判 员  马小笛人民陪审员  杨春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碧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