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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刑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杨光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1103号罪犯杨光富,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以(2008)大竹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刑期从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8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应于2017年10月18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分96分,月均标准考核分为4.36分。该犯因右手背枪伤伴肌腱损伤,右手拇指、食指功能丧失,余指部分活动受限,评为六级残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病残鉴定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