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姜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姜某1,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职工,住余江县。委托代理人许春林、易根明,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职工,住余江县。原告姜某1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1与被告刘某系原余江县粮食储备库综合厂职工,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姜某2,现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志趣及生活习惯等存在差异,导致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几十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多次闹离婚。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勉强维持家庭关系。原告曾于2014年2月2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申请撤诉,但原、被告并未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房屋一栋,座落在余江县邓埠镇桥东21区11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姜某1提出离婚,被告刘某表示同意,本院准许;座落在余江县邓埠镇桥东21区11号的房屋一栋归被告刘某所有;三、夫妻其他财产及债权在谁的名下归谁所有;四、夫妻其他债务谁欠谁还;五、原告姜某1自愿给付被告刘某人民币250000元,在调解协议达成时给付人民币50000元整,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付人民币50000元整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7年5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整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整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9年5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整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月息2%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姜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发思人民陪审员 王馥香人民陪审员 倪爱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欣羽 更多数据: